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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12-15 10:05:45 点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31日

 

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确保完成国务院下达我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金融参与”的原则,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落实责任,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进程,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14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21.6万辆。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类黄标车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15年、2016年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2017年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

  2014年各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分解见下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各年度的淘汰任务将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任务适时分解至各市。

2014年各设区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分解表

序号

设区市

淘汰任务(辆)

1

太原市

37981

2

大同市

14725

3

朔州市

8191

4

忻州市

11757

5

吕梁市

35622

6

晋中市

13092

7

阳泉市

17625

8

长治市

8168

9

晋城市

9283

10

临汾市

33673

11

运城市

25890

总  计

216007

 

 

    二、主要任务

  为实现黄标车及老旧车(黄标车及老旧车定义及识别方法见附件2)淘汰目标,需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主要任务为:

  (一)开展黄标车限行,加强道路监督执法。

  2014年底前,各市需完成建成区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划定,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由各市人民政府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并组织实施。所有黄标车不得违反限行时段、禁行区域有关规定。加强黄标车及老旧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黄标车闯限行、禁行依法进行处罚。加强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执法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未按规定时限淘汰的营运类黄标长途客车、旅游客车严禁驶入黄标车禁行区和限行区。(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二)提高检验频次,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

  提高黄标车环保、综合性能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环保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辆,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加强报废车辆监督管理,确保应报废车辆正常报废回收。(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负责)

  (三)严格黄标车及老旧车监督管理。

  每年开展营运类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时限淘汰的营运类黄标客货运输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不予办理黄标车转入手续。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黄标车、老旧车非法交易,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交通运输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对出租车、公交车每年进行2次重点检查。(交通运输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商务部门、工商部门负责)

  (四)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

  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严格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避免检测流于形式。组织各市开展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整顿违规检验机构,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逐步建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质监部门负责)

  (五)出台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政策。

  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按照“省奖补、市补贴”的原则实施。省级财政2014年安排3亿元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奖励补贴资金。各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淘汰任务量安排提前淘汰的补贴资金,并参照《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参考基准标准》(见附件3)、《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不同淘汰时段补贴系数参照表》(见附件4)制定本行政区的补贴办法。设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一站式”服务窗口,负责办理提前淘汰及车辆补贴工作。办理流程可参考《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领工作参考流程》(见附件6)。鼓励在有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各服务窗口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办理流程、补贴办法和补贴资金领取点须向社会公开。

  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底,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享受补贴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不予补贴。提前淘汰车辆补贴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商务部门负责)

  (六)鼓励车企实行让利营销。

  落实国家鼓励车企让利销售有关政策,鼓励车企对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后购买新车用户进行让利等优惠措施,让利额度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根据不同车型及销售价格划分档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车主购置新车时,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出具的让利凭证,冲抵购车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后的车主购置新车给予信贷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金融办负责)

  (七)建设省、市两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

  统筹整合现有机动车管理资源,搭建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黄标车及老旧车排污监控、淘汰更新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黄标车相关信息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各市政府应建立黄标车及老旧车台账。鼓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监控平台对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更新信息进行审核,对有关生产企业让利车型进行公示,审核符合条件的车主办理补贴和发放企业让利凭证。(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负责)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率先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于2014年底前全部淘汰,市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于2014年底前淘汰50%,其余50% 于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组(见附件1)。负责协调指导全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工作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各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组。各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及省的总体部署和工作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任务完成。各级环境保护、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

  (二)严格任务考核。

  各市、县党政一把手是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列入省考核办的年终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对于没有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的,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市县政府都要一票否决和进行责任追究。

  (三)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解决发现的突出问题。尽快建成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和各部门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建立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周报制度和月报制度,各市政府和省级相关职能部门每周一、每月5日前向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上周、上月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及淘汰车辆明细表。

  (四)加强宣传动员。

  通过网络、广播、新闻、报纸等多种媒体形式,及时宣传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工作,使公众多渠道了解国家及省、市政府关于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激励补贴措施,提高公众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积极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自觉性,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黄标车及老旧车定义及识别方法


  一、定义

  (一)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1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3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二)老旧车: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二、黄标车及老旧车识别方法

  (一)黄标车识别方法。

  1.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2.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3.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4.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5.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6.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7.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二)老旧车识别方法。

  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1.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2.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3.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包含中、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中、重型专项作业车);

  4.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车汽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包含中、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中、重型专项作业车);

  5.2007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登记注册的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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