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共7章42条,从总则、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法律服务机构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公民对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放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婚姻、财产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都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代书、公证、司法鉴定。
《条例》规定,法律援助人员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和使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办案机关应当免收相关费用。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