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晋司办[2012]125号
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山西省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肃对待、严格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厅律师指导管理处。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以及各地律师合法权益,确保我省律师工作又�
3、案情疑难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或拟作无罪辨护的案件;
4、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镇建设、物业管理、社会保障及农民工工资拖欠等方面发生的群体性案件;
5、社会热点、焦点、敏感性问题引发的案件;
6、在本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集团诉讼案件;
7、以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8、律师参与重要的招商引资、兼并重组、破产改制、省重点工程建设等法律服务案件;
9、重要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10、律师办理在本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本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重大案件。
(二) 重大事项
1、各市律师工作会议等重要活动,市级以上领导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
2、律师参与重要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和交流活动;
3、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或在媒体上发表对案件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裁决的认识观点;
4、律师针对重要案件和其它社会事件、社会问题等提出意见、建议;
5、在执业中知悉的重大社会隐患,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信息;
6、因执业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侯审等强制措施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7、律师参与在本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
各律师事务所遇到上述情况,应立即上报主管司法厅(局)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级司法局认为应当向上级司法厅(局)报告的,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上级司法厅(局)。
对于特别重大紧急的案件和事项,县(区)司法局在上报市司法局的同时,可同时上报省司法厅。
报告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对于特别紧急的案件和事项,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3日内补交书面材料。
省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省厅报告。
四、报告内容
重大案件报告应写明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法律问题,承办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和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应写明事项当事人,缘由、进展、成果、问题等基本情况。
报告应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五、具体要求
1、要坚持应报必报,鼓励多报,加强沟通的原则,严格防止迟报、漏报、瞒报。
2、报告分事前报告、事中报告、阶段报告、事后报告。对于未经报告,办理实施后可能延误时机或造成无法补救的严重后果的,实行事前报告,未经报告准许不得办理实施。对于事前不可预知,案件事件进展过程中应当报告的,实行事中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疑难敏感案件,或者延续时间较长的案件事件,实行分阶段报告。对于有结论性、成果性内容方宜报告的,实行事后报告。
3、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本所重大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区)司法局律师指导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4、对由于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理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