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3号[《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司法部对1979年至2013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4年4月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和《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司法部
2014年4月4日
附件:1.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
2.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伪造证据是否适用《律师法》予以处罚的批复
(2002年9月12日 司复〔2002〕5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在参与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供是否适用〈律师法〉等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的请示》(苏司法〔200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妨碍了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应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此复
司法部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应当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批复
(2005年8月11日 司发函〔2005〕234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2005〕169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予以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律师无论以律师身份还是非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承办案件,其行为均应当符合《律师法》的规定。对于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因此,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应当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给予处罚。
此复。
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
(2008年5月27日 司复〔2008〕12号)
山西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晋司字〔2008〕第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属于刑罚的具体运用,宣告缓刑以犯罪分子受到特定种类的刑罚判决为前提。因此,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的,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复〔2013〕4号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
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2011年我区达到司法考试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有无区域限制问题的请示》(新司请[20II]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在本批复发布之日前,已经被许可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从事律师执业的取得C证人员,可以在现执业地的县(市、区)律师执业机构继续执业。
此复。
2013年5月2日